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十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2023-11-13

为严厉打击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规范案件办理,强化震慑警示和示范引导作用,提升执法效能,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整理了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并对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吕梁市生态环境局、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在案件办理中的突出表现予以表扬。


现将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运城市付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案情简介:2023年10月10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绛县分局接群众举报:绛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废弃水泥厂1号仓库内存放有疑似危废的不明物质。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仓库内分6处存放有铁皮桶、塑料桶共计827桶、90吨,其中液体461桶,固体366桶,现场有刺鼻气味,地面上有黑色液体泄漏。经调查询问得知,付某某于2019年租赁该仓库并使用至今。经山西河东司法鉴定所鉴定,该仓库内所存放的不明物质属于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34废酸,废物代码为900-000-34。

查处情况:付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之规定,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绛县公安局于2023年10月30日对此案予以立案调查。

启示意义:付某某是2021年“2.08”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罪专案当事人,绛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以(2021)晋0826刑初152号进行判决,本案再次发现付某某未如实交代的违法行为。这充分说明,犯罪嫌疑人除了已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很可能还刻意隐瞒其他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大涉危险废物违法案件的宣传,充分依靠群众力量,深挖细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对于重大污染环境案件应对进行“全面体检”,坚决深挖彻查,严防“漏网之鱼”。


案例二

吕梁市汾阳市非法倾倒危险废物

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2023年2月27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平川支队、汾阳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在杏花村镇航拍巡查时发现,汾阳市杏花村镇冯郝沟村村东有两处不明黑色液体倾倒点,发现问题线索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经查,现场渗坑内有大量类似煤焦油气味的不明黑色液体。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以下简称“汾阳分局”)联合镇政府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打包清理污染物约584.14吨,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经山西龙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不明液体属于危险废物,危废类别HW39,危废代码为900-000-39。
查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山西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汾阳分局将案件移送汾阳市公安局。3月9日,汾阳市公安局对5名涉案人员实施刑事拘留。目前,汾阳分局正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溯源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启示意义: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平川支队、汾阳分局执法人员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为己任,不放过每一个小苗头、小线索,发现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时,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及时出具危险废物鉴定意见,为公安机关第一时间立案调查和侦破工作提供有力证据。本案启示我们,敏锐感和责任心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在日常巡查中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警惕意识,这是一名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有的本分和担当。


案例三

吕梁市临县高某某无名化工厂

非法储存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2023年1月4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临县分局(以下简称“临县分局”)接到网络自媒体发布《山西省临县惊现:养殖场内生产危化品的黑化工厂!险!险!》的舆情后,立即调动精兵强将,开展调查。经查,山西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张某平将从文水县某源煤化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酚钠盐转卖给该化工厂负责人高某兵做为生产原料,共计60.64吨。现场发现,60.64吨酚钠盐贮存于地下原料罐内(酚钠盐属于危险废物),该化工厂无储存、使用、购买危险废物的资质。临县分局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询问、调查利害关系人、证明人,提取相关证明资料等其他材料,于2023年1月13日全部调查终结。


查处情况:黑化工厂当事人高某兵和山西诚信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八十条相关规定,2023年1月28日临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将高某某和张某某以临环拘移[2023]001号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1月6日临县分局依据临办发【2022】5号第八条规定向临县城庄镇人民政府下达了取缔通知,临县城庄镇人民政府于1月13日将该化工厂进行了拆除,并做到了“两断三清”。


启示意义:此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一般较为隐蔽,通过加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宣传力度,引导公众积极发现和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小作坊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简单,极易死灰复燃,且选择地点较为偏远和隐蔽,日常监管难度较大,需要不断创新环境违法行为发现机制,加大对“散乱污”的打击力度。


案例四

长治市襄垣县韩某某涉嫌非法收集、

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此案件为山西省襄垣县2021年“618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后续案件。2021年5月8日,根据线索发现位于襄垣县古韩镇崔村附近的襄垣县某选煤有限公司北边泥煤池内,有人非法倾倒了大量油状的废水。经山西众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废物代码为265-103-13。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襄垣分局、襄垣县公安局、襄垣县检察院组成了联合调查组,发现涉案人员共有5名,除韩某某在逃外,其余4名涉案人员均已做出刑事判决。2022年,韩某某为逃避法律制裁长期外地打工,加之疫情原因,此人无法到案调查。为了将案件办理清结、圆满收官,2023年,三部门联合加大了对该犯罪嫌疑人的追逃力度,对其家属及周边群众进行政策宣讲。2023年9月4日,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主动投案。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2023年9月4日,韩某某主动投案后,襄垣生态环境分局将韩某某涉嫌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相关资料移送襄垣县公安局,襄垣县公安局对其实施了刑事拘留。


启示意义: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本案是襄垣分局主动对接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联合对2020年以来移送的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开展“回头看”的重要成果。三部门统一思想,联合行动,不断完善逃逸案件侦破长效机制,促进追逃工作常态化,不断延伸协作的广度和深入,发挥联合执法的优势,“618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所有涉案人员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案例五

长治市潞城区杨某某涉嫌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罪案


案情简介: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潞城分局(以下简称“潞城分局”)在办理5.11涉嫌环境污染罪案过程中,赴山东进行调查取证,期间对山东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车间班组长李某某和贺某某2人调查询问,发现自2023年4月20日开始生产起到5月16日共向厂外运输过4车危险废物(经司法鉴定,罐内废液与长治市潞城区辛庄倾倒废液为一致,属于危险废物),运输工具均使用罐车运输。调查发现,4车危险废物中仅有1车倾倒至长治市潞城区辛庄村荒沟内,其余3车去向不明,涉及的危险废物超过3吨以上。经询问李某某和贺某某2人,山东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车间由杨某某负责。山东某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车间向外界运输的其余3车危险废液明显超过3吨以上,因潞城分局调查能力有限,对杨某某情况需进一步调查取证,因此,潞城分局将该线索移送至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由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杨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杨某某等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3年6月13日,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对杨某某涉嫌污染环境案予以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本案件属于典型的“案中案”,潞城分局执法人员远赴涉案企业现场,心思缜密、抽丝剥茧,进一步掌握了涉案人员详实的违法情况。这一做法启示我们,办理案件要一丝不苟、深挖彻查,才能保证全面、准确、迅速查处违法行为。同时,潞城分局还及时启动与公安机关的联动机制,由公安机关快速立案侦查,尽快抓捕犯罪嫌疑人,有效制止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案例六

长治市某洗选煤有限公司涉嫌

违反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16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襄垣分局(以下简称“襄垣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洗选煤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其进行改正。该单位积极主动整改,并于检查当日按规定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查处情况: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同时,鉴于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是首次被发现,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按规定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一项第四类固废污染类之规定,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襄垣分局依法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持续保持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的同时,审慎实施行政处罚,对符合免罚情形的依法免予处罚,是近年来行政执法的新方向、新要求。襄垣分局以包容、严谨的态度,兼顾生态环境执法的“刚度”和“温度”,做到营商环境的优化与生态环境的改善“双道而驰”,体现为企优环境的服务理念,用法治力量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七

运城市闻喜县闫某某无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2023年7月10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闻喜分局(以下简称“闻喜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闻喜县某贸易有限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该公司负责人闫某某在公司场地内组织拆解沥青拌合站盛装过沥青的罐体,致罐体内的黑色粘稠物流出,且未采取防范措施,致黑色粘稠物扬散、流失、渗漏。经山西河东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该黑色粘稠不明物质至少具有是石油溶剂毒性物质含量的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闻喜县某贸易有限公司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闻喜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由闻喜县公安局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闫某某处以十日的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地点偏僻,从业人员有一定反侦察能力,闻喜分局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及时固定证据并开展危险废物鉴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集中力量精准打击,有效提升办案效率。这一案件启示我们,认真做好日常巡查工作,是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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