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11
近日,绛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就欠款自愿达成和解,原告主动提出撤诉申请。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7年,被告绛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及被告王某某(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于工程需要,从原告李某某处多次购买水泥外加剂,总价款 2050887元。期间,二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但尚欠43 万元未结清。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无奈之下,原告李某某将二被告起诉至我院。
我院受理案件后高度重视,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邓海铭、安峪法庭负责人张虎、安峪法庭法官姚春红主动上门,向原被告双方了解案件情况,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有针对性地释法析理,就双方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条文耐心细致的讲解,让被告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经过悉心调解和沟通,双方现场达成和解,被告当场履行欠款,原告李某某自愿撤诉,该案顺利结案。
法治社会尤其讲究契约精神,买卖交易更应尊重双方的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应信守承诺,及时履行所负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