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能免责吗?法院:不能!

2023-05-19

电动车被称为新一代“马路杀手”

在生活中

许多电动车存在超标现象

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事故后

案涉电动车被认定属于机动车范畴

随后进行事故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

保险公司能否以此作为免责理由

拒绝赔偿呢?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发布保险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白皮书发布了一起保险纠纷典型案例,法院对无证驾驶二轮电动车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进行了专业详尽的评析。


法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认定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但这种确认仅是作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确认赔偿比例的技术认定,不能作为对案涉电动车属性的认定。由此,不能认定无证驾驶电动车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案件回顾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熊某军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被告处投保了某某合家欢·瑞(江西版)经典套餐,保险期间自2020年3月21日至2021年3月20日。保险单载明:某某家庭财产保险(家庭版)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的意外身故和残疾(含父母)连带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3万元/人,意外医疗(含父母)连带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5000元/人。2020年8月16日,熊某俊(原告熊某军的父亲)因无证驾驶电动车与李某某驾驶的赣AXXX00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救治过程发生医疗费合计65819.76元),熊某俊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原告向被告主张赔付,被告却予以拒绝。


被告辩称,熊某俊无证驾驶电动车,既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也违反了保险合同相关约定,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连带被保险人意外医疗费用每次事故应扣除300元免赔额后,按照80%比例赔付。


2021年10月14日,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湾里支公司赔付原告意外身故和伤害保险金3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5000元,合计35000元。


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评析


无证驾驶电动车是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对此,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熊某军与被告之间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对保险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被告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条款约定予以理赔。其理由如下:


首先,公安交管部门尚未将该类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并进行证照许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也未要求电动车驾驶人必须取得相应证照。


其次,按照通常的认知标准,驾驶人通常难以判断其驾驶的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是否应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假如案涉电动车属于公众所熟知的应持有有效驾驶证的机动车范畴,交管部门也无需通过技术鉴定来判断车辆的属性。


再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认定案涉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但这种确认仅是作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确认赔偿比例的技术认定,不能作为对案涉电动车属性的认定。由此,不能认定熊某俊无证驾驶电动车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同时,由于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向投保人熊某军送达了保险单及保险条款,或就免责条款以口头方式向投保人履行了说明义务,相关条款不产生效力,故对被告辩称熊某俊无证驾驶电动车导致其本人的人身伤害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及医疗费用应扣除300元免赔额后按80%比例赔付,法院不予采纳。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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