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 光 ▎临汾一诊所卖假药,自称“祖传秘方”,卖了78000多元~

2023-03-16

      “你放心,这药是祖传秘方,很灵的,用了以后保你疼痛全消”

      “真的吗,快给我来一盒”

      “哎?老王,你隔壁这家药铺怎么关门了?”

      “你还不知道啊,那个药是假药,都让相关部门收走了。


      近日,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假药案件,以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没收并追缴违法所得。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刘某某在微信聊天群中看到有人宣传名为“华佗筋骨宁”的药品,称该药可以治疗腿疼、腰疼、风湿等疾病,刘某某遂添加对方微信。之后,刘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先后12次购买该种药品,购买价格共计68000余元,后以每瓶25元至30元不等的价格在其父亲的诊所销售,销售额约78000余元,获利9000余元。经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药品为假药。案发后,刘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680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同时,刘某某销售假药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二、禁止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对被告人刘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剩余违法所得九千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在新闻媒体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危险,并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来源:吉县法院、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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