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生态环境系统整治“吃拿卡要”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整治重点

2023-02-28

  根据《运城市整治“吃拿卡要”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中明确的5方面30种“吃拿卡要”行为,结合我市生态环境系统实际,重点开展5方面28种“吃拿卡要”行为的整治,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一)行政审批环境中的“吃拿卡要”行为
  1、在配合行政审批事项中,人为增设前置条件、设置审批障碍,收受服务对象的红包、礼品、吃请以及娱乐活动。

(二)市场要素环境中的“吃拿卡要”行为
  2、在主要污染物总量、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核定及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工作中不一次性告知,不限时办结。
  3、在应急预案、机动车新建扩建、在线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备案中,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
  4、在政府采购、自行采购等方面失信,新官不理旧账,变相或者长期不履行合同约定内容。
  5、利用工作便利指定或变相指定提标改造、绩效评定、土壤污染修复、自行监测、应急预案编制、专项规划编制、新闻报道等第三方机构。
  6、强迫企业参加各种有偿培训,向企业摊派报刊杂志等费用,增加企业负担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在信访案件举报、在线监测、高空视频监控、巡查检查、核实问题线索等工作中,收受服务或监管对象的礼品、礼金。

(三)政务服务环境中的“吃拿卡要”行为
  8、在入企精准帮扶指导、排污权交易、入河口排污设置打着服务企业的幌子,借机收受感谢费、专家费,索要好处费、咨询费。
  9、在大气、水、土污染防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执法能力,监测能力等项目入库申报过程中存在接受服务对象红包、宴请等。
  10、在项目资金分配、拨付、绩效评价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接受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
  11、在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规划环评审查等过程将应由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专家费、交通费等违规转嫁给服务管理对象。
  12、在印章管理过程中,故意刁难或不经领导同意私自加盖公章。
  13、干涉自采项目代理机构正常招采,指定公司进行围标。

(四)监管执法环境中的“吃拿卡要”行为
  14、重复检查监管企业,在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重复检查同一家企业。
  15、频繁检查企业,在现场执法检查时,对违法行为确定不准确,取证不规范,造成频繁去企业调查取证,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16、行政处罚滥用自由裁量权,提高或降低标准。
  17、在日常监管执法中随意或选择性检查企业,在专项执法检查中,指定一些企业进行检查。
  18、环境违法举报案件查处不及时,不能做到第一时间检查被举报企业,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不能快速处理。
  19、故意刁难被检查对象,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认真听取企业的解释,不耐心向企业讲解国家环保政策,态度冷硬,没有温度或借机索取“好处费”。
  20、现场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瞒案不报,借机谋取私利。
  21、利用职权便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形式购买企业的产品。
  22、在行政执法中让被监管企业报销相关费用,接受监管对象的吃请、礼品、礼金。
  23、在企业食堂就餐未按规定缴纳伙食费。
  24、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管辖内的企业借款借物,长期借而不还。

(五)法治保障环境中的“吃拿卡要”行为
  25、查处企业违法行为过程中违规办案、超期办案。
  2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导致案件停滞。
  27、违规违法或超期查封、冻结、扣押企业财物。
  28、在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收受好处为企业谋利。
  其他损害党委、政府公信力的“吃拿卡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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