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龙门能源集团,管理松懈,发生一起涉嫌瞒报死亡

2022-12-01

近日,接百姓反咉,山西省运城河津市龙门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涉嫌瞒报。

经详细调查得知本次事故原因:由于该企业因安全管理出现严重松懈,2022年3月10号,运城市河津市:山西龙门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安全死亡事故,死者系:山西省洪洞县刘家垣镇罗云村人,死者姓名:贾文,现年33岁,在搭建厂棚时不慎坠落,当场摔死,死者爸爸叫贾晓,今年62岁,妈妈,梁月珍62岁,妻子瑞华27岁,有一孩子一周岁,3月10号发生事故,6月30号出殡,事故发生后,山西龙门能源有限公司(没有及时上报)而是给家属协商私了。

事故发生后,该企业是否依法上报,为何与家属私下以巨额赔偿协商私了。在这起矿工死亡事故的背后,无不透漏着该企业对安全作业的麻木不仁、管理松懈、隐患重重的巨大问题,但为何以私了瞒报了事,都未引起有关单位重视?

河津市龙门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在职工作业时,漠视职工生命安全,表面是对安全隐患的麻痹大意,其实是对工人生命的践踏,这又与草菅人命有何异?发生安全事故后,该企业不及时依法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停业整顿,为何采取铤而走险,息事宁人,私了瞒报,逃避责任追究,这是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职工生命安全,性质恶劣、影响极其恶劣的行为;有关部门是否知情?为何至今对此没有任何处理结果公示?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但该企业不但未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的情况下,却私下与死者家属采取瞒天过海,巨额赔偿,个中原由待进一步挖掘深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事故发生后,该企业负责人理应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组织抢救,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但是却故意隐匿不报,视职工的生命如草芥,为何置《国家安全生产法》于不顾呢?同时,第九十二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法律不容亵渎,百姓生命不容践踏,关于山西省河津市龙门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因安全管理松懈,造成1人死亡,并涉嫌瞒报的违法事件,希河津市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追究其负责人相关法律责任。对于失职渎职的企业负责人,望运城市有关单位依据条例严肃问责,以告慰死者在天之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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