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荣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2-08-27


为切实做好当前我县疫情防控工作,保障科学精准有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政策性规定,对于有下列涉疫情防控违法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来万返万人员不如实向所属村(社区)报备的;

二、按照管控要求居家隔离、居家医学观察、居家健康监测而拒绝执行或在居家期间擅自外出的;

三、故意隐瞒病情、瞒报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疫情流行病学调查的;

四、在疫情防控检查站(点)等防控区域,不配合检查,不服从调度指挥,司机调包、驾车闯卡、绕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检查的;

五、殴打、辱骂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职责的;

六、冒用他人健康码和行程码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尤其是高、中风险地区旅居史),故意逃避疫情防控检查的;

七、出入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小区、超市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开展扫码、验码、测温登记等防控措施的;

八、政府公告进行封控、管控区域的居民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九、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暂停棋牌室、网吧、KTV等场所经营通告的;

十、从事非法运营、转运,或采取“中途下车、多车转运、翻越护栏、通过其他非正常通道”等方式逃避交通卡点疫情查控的;

十一、拒不执行疫情防控决定和命令、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哄抬物价、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疫物品、药品的;

十二、制造、传播涉疫情谣言,通过网络等发布涉疫不实信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请广大群众、社会各界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涉疫违法犯罪线索。

举报电话:110、0359—4522625  4522626

万荣县公安局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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