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9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日,被告人何某华电话联系到被害人卢某某,声称自己是党委重要部门工作人员,有一个安装监控的项目需要与卢某某洽谈,卢某某同意后,何某华便前往卢某某家中。何某华谎称某教育中心需要更换安装监控设备,其能帮卢某某的监控安装公司承揽此工程项目,但需要提前花钱打点关系。
卢某某信以为真,遂向何某华支付11000元,同时还以12500元的价格为何某华购买华为X2手机一部。何某华骗取卢某某钱款共计23500元,将上述非法所得用于日常开销。
2021年12月21日,被告人何某华乘坐被害人张某某的出租车,二人结识,何某华声称自己是党委重要部门的工作人员,并谎称可以给张某某办理廉租房,但前期需要疏通关系。
张某某信以为真,遂通过微信向何某华转账4500元。2021年12月22日,何某华声称还需要给领导送礼,张某某又通过微信向何某华转账15000元。何某华骗取张某某钱款共计19500元,并将上述非法所得用于日常开销。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何某华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二、被告人何某华非法所得43000元,依法继续追缴,追缴后退还被害人卢某某23500元、张某某195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来源:山西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