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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罪标准及相关情形的行政认定程序规定

2023-12-13

《刑法》第276条之一款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做了规定,最高法出台了相应司法解释,人社部、公安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出台了有关通知。根据山东省日常实务结合相关规定,总结具体数额标准及相关情形认定,以飨读者。

数额认定(山东省标准)

拒不支付个人的: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群体的:十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一是以转移资产、逃逸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隐匿财产、虚假破产、恶意清偿等;

逃跑、藏匿的;

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行为人转移财产;

人社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在指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的。

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

有可支配的金融机构存款或权利凭证;有可处置的不动产或较大价值的动产。

移送前调查取证工作

行为人逃逸的,及时对劳动者进行笔录调查制作询问笔录,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有关证据认定欠薪事实;

经核实欠薪证据确凿的,及时下达责令支付文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移送程序

依法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后逾不履行的,及时制作《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书》,并附相关证据移送公安部门,同时抄送同级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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